當前位置:首頁 |
|
索引號: | 002668661/2024-113957 | 發(fā)布機構: | 市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7-13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規(guī)范性文件登記號: | ZJJC00-2024-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發(fā)文字號: | 臺政發(fā)〔2024〕11號 |
信息來源: 市府辦 | 發(fā)布時間: 2024- 07- 18 17: 12 | 瀏覽次數(shù): |
為鞏固和改善環(huán)境空氣質量,優(yōu)化道路交通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浙江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按照《長三角區(qū)域國三柴油貨車限行指導方案》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浙江省空氣質量持續(xù)改善行動計劃的通知》(浙政發(fā)〔2024〕11號)要求,決定對在本市通行的柴油貨車實行交通管理措施。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對象
國三排放標準及未達到國三排放標準的柴油燃料貨車(軍隊、武警車輛及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車輛除外)。
二、管理措施
自2024年11月1日起,上述車輛在臺州市區(qū)(包括椒江區(qū)、黃巖區(qū)、路橋區(qū)、臺州灣新區(qū))范圍內全面限行。
自2025年10月1日起,上述車輛在臺州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全面限行。
三、法律責任
違反本通告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規(guī)定予以查處。
本通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臺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3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臺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貨車通行管理的通告.doc
![]() ![]() |